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擔保物權
湖北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擔保物權
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將于10月24、25日舉行,湖北成人高考網(wǎng)整理了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
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為債權人所設定的他物權。
2、擔保物權的特征
(1)具有物權性,屬于他物權;
(2)具有價值性,屬于價值權;
擔保物權以實現(xiàn)債權為目的,以標的物的價值和優(yōu)先受償權為內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換價值而不是使用價值。
(3)具有擔保性,屬于擔保權。
為實現(xiàn)債權為目的而設立;
設立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債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3、擔保物權的種類
(一)抵押權和質押權(質權)
(3)抵押權與質權的設定
抵押人、出質人必須具有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權;
抵押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chǎn),質物必須是依法可以出質的財產(chǎn)或權利;
被擔保債權的存在;
有書面抵押、質押協(xié)議,依法移交質物給質權人占有;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4)抵押權與質權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②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優(yōu)先受償效力;
④ 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5)抵押權關系與質權關系的內容
①抵押人、出質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jù)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或提供方便條件;
履行義務后收回質物;
索回抵押物、質物余額;
②抵押權人、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變賣抵押物、質物;
優(yōu)先受償;
返還抵押物、質物余額;
妥善保管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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