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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經濟法”簡答題復習(7)

湖北自考網 來源: 時間:2008-11-08 15:34:02

  62、簡述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答: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船舶及貨物必須處于共同危險情境中。

  (2)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發(fā)生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所謂“特殊”,指超過承運人應承擔的一般費用風險。

  63、簡述我國《海商法》關于船舶優(yōu)先權的債權項目的規(guī)定。

  答:《海商法》參考了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適當減少了船舶優(yōu)先權的債權項目,具體規(guī)定為:

 ?。?)船員勞務報酬等請求。

 ?。?)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港口費用。

 ?。?)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

  64、簡述保險合同的原則。

  答:海上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由于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況往往一無所知,保險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保險人對標的及其它重要情況的說明。為了保護保險人,防止被保險人濫用其有利地位,海上保險法對被保險人規(guī)定最大的誠信義務,若有違反,由被保險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以及《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保險人承擔以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

 ?。?)如實告知

  a.告知重要事實:被保險人應該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或之時將他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向保險人作出說明。如未說明重要事實,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b.陳述必須真實: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前對保險人所陳述的情況,必須真實,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事實的陳述,只要基本上真實,即可視為真實。對于表示期望和信心的陳述,只要是善意作出的,即可視為真實。

  (2)信守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義務,保證為或不為某行為,或某種情況存在或不存在等。這與保險人利益關系極大,如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保險人即對違反保證之后發(fā)生的損失解除一切責任。

  信守保證與如實告示的區(qū)別在于:信守保證是被保險人在整個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必須遵守的義務;而如實告知則是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或之時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被保險人一般不再承擔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出現海損事故,則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65、簡述海上保險的除外風險。

  答:海上保險的目的,是對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由保險人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發(fā)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惡意或過失,或者是由于保險標的潛在缺點等造成的,保險單明確規(guī)定這種損失不屬承保范圍之內,為“除外風險”。除外風險一般有:

  (1)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或過失;

 ?。?)貨物本身特性或缺陷所引起的損失;

 ?。?)自然磨損;

 ?。?)蟲蛀鼠咬;

 ?。?)延期所造成的損失。

  66、試述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答:在保險業(yè)務中,保險標的的損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取得保險賠償后,保險人就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隨于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償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所取得的原屬被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就稱為“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人與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的雙重賠償。

  無論保險標的遭受的是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只要保險人已經支付了保險賠償,保險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但是,在賠付全部損失的情況下,保險人除取得代位求償權外,還有權取得殘存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除非保險人主動放棄這一權利。保險人如只是賠付部分損失,則不能取得殘存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如從第三人處索回的金額超過保險賠償,超出部分應退還被保險人。但是,保險人如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殘余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即使大于保險賠償,亦歸保險人所有。

  67、簡述委付成立的條件。

  答: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fā)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將有關保險標的物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按全部損失予以賠償的做法。委付如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保險標的發(fā)生承保范圍內的推定全損;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fā)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委付通知,其中載明將保險標的物的權利義務轉移給保險人的意愿;

  (3)保險人接受委付。委付是被保險人的單方行為,只有保險人表示接受時,委付才能對保險人發(fā)生效力。

  68、簡述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

  答: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的協議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組織。它的基本特征表現在:

 ?。?)它是國家之間的組織,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一般是國家;

 ?。?)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間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是國際經濟組織法。

  69、簡述國際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類型。

  答: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可分為正式成員和準成員兩種主要類型。

  正式成員是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所規(guī)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成員。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只有這類成員。

  準成員指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中規(guī)定的部分權利和義務的成員。準成員一般享有出席組織會議和參加討論的權利,但無表決權,也無權被選入組織的主要機構任職。少數國際經濟組織有此類成員。

  70、簡述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

  答:國際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有效地進行國際經濟交往活動。

  國際組織具有法律人格,一般具體表現為具有簽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并享有特權和豁免權。

  國際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國承認該組織具有獨立的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由此確立了該組織在其各成員國中的法律地位。

  經成員國承認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一般也會得到非成員國的事實承認。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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