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章節(jié)重要知識點串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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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章節(jié)講義:第11章
第十一章:知識產權類法律法規(guī)
1.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對自然人通過智力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確認并享有的權利。
2.發(fā)明: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一項發(fā)明要取得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作為具體的技術方案,該發(fā)明應屬于可以授予專利權的范圍;必須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該發(fā)明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3.實用新型:實用新型俗稱“小發(fā)明”,它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4.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熱依法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獨占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5.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6.委托作品: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7.商標禁用條款: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8.著作人身權:
1.發(fā)表權
是否發(fā)表,以何種方式發(fā)表的權利。
2.署名權
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署名權是永久性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也不得轉讓、繼承。
3.修改權
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
合作作品、編輯加工時要注意作者的這一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
編輯以及編輯加工時千萬要注意。涉及觀點的改動一定要征得作者的同意。
9.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2.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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