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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法”要點題(1)

湖北自考網 來源: 時間:2010-07-19 00:00:00

自考“國際法”要點題(1)

  1.國際法中的戰(zhàn)爭法原則

  為了肯定紐倫堡審判的重要意義及其對國際法的貢獻,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46年12月11日通過了95(1)號決議,確認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所表述的國際法原則,并要求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進行編纂;

  1950年,國際法委員會根據聯(lián)合國大會的決議,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判決書上所表述的原則編纂為7個原則,這些原則通常被稱為紐倫堡原則

  1967*1968年,聯(lián)合國大會分別通過了《領土庇護宣言》和《戰(zhàn)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原則的公約》,補充了“戰(zhàn)爭罪犯無權要求庇護”和“戰(zhàn)爭罪犯不適用法庭時效”兩項原則。這兩個原則與上述紐倫堡審判所適用的7個原則合起來,構成現(xiàn)代國際法懲辦戰(zhàn)爭罪犯所適用的國際法原則。

  它們是

  1、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并因此而受懲罰

  2、不違反所在國的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理由

  3、被告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級命令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5、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疇的人有權得到公平的審判

  6、違反國際法罪行的行為是: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反人道罪

  7、共謀上述罪行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8、戰(zhàn)爭罪犯無權要求庇護

  9、戰(zhàn)爭罪犯不適用法庭時效原則

  2.國際法院的職權

  有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兩項職權

  1、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行使訴訟管轄權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

  對人管轄:指誰可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方

  A、聯(lián)合國會員國是國際法規(guī)約的當然當事國;

  B、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可根據《憲章》第93條2款成為《國際法院規(guī)約》當事國

  C、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亦非規(guī)約當事國,根據安理會決議的條件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項聲明,表明愿意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guī)約》《國際法院規(guī)則》的條件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保證認真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和承擔《憲章》94條規(guī)定的會員國的一切義務,即可成為訴訟當事國

  作為訴訟當事國,三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

  對事管轄:指什么事項可以為國際法院管轄的對象

  A、爭端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轄

  B、《聯(lián)合國憲章》或其他現(xiàn)行條約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協(xié)定管轄

  C、國家事先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一切法律爭端——任擇性管轄

  咨詢管轄“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第96條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以及聯(lián)合國的專門機構,以及請求復核行政法庭判決的申請書委員會,均可就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

  國家不能請求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也不能阻止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

  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4.維護行動

  為了適應緩和緊張局勢和防止敵對行動進一步發(fā)展的需要,聯(lián)合國采取了向沖突地區(qū)派遣觀察團、監(jiān)督組織、緊急部隊等行動,這就是聯(lián)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

  維持和平行動應遵守的三個原則:

  中立原則:維持和平行動不是到沖突地區(qū)作戰(zhàn)的,無戰(zhàn)斗之敵,無制勝的目的,其立場是中立的,

  同意原則:維持和平部隊在接受國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才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據

  自衛(wèi)原則:維持豆科部隊到沖突地區(qū)是為了監(jiān)督?;?、脫離接觸、促進和平,不是去戰(zhàn)斗,因此只配備自衛(wèi)用的武器,只有為了自衛(wèi)才能使用武力

  在冷戰(zhàn)時期,維和行動確實直到緩和局勢,抑制沖突的作用。

  冷戰(zhàn)結束后,其任務已包括實行人道主義援助,監(jiān)督選舉,建立臨時機關等活動。

  5.聯(lián)合國大會的表決程序

  安理會每個理事國有一個票權。表決時,程序性事項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非程序性事項以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9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根據這個原則,只要有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議案就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因此就享有否決權。根據這個規(guī)定,缺少任何一個理事國的同意票,議案就不能通過,

  棄權不是反對票,也不是同意票,從條文的涵義看來,棄權票就產生否定的后果,但在安理會的實踐中,棄權常被扣除在總票數之外,因而就產生了“棄權不妨礙表決”的慣例

  對于程序性的事項的表決,則由任何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由于決定某個事項是否屬于程序性事項的問題也要由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同意票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因此,常任理事國就享有兩次否決的權利,稱為雙重否決權。

  6.國際責任的承擔方式

  限制主權:指限制國家行使主權的一種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于對他國進行武裝侵略,侵犯他國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危害人類并構成國際罪行的責任國。這是國際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責任形式。

  恢復原狀:是指對被分割的事物恢復到不當行為對其侵害前存在的狀態(tài)。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雖被損壞但可用恢復原判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況。

  賠償: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對不當行為造成的物質的和精神的損害,可用賠償來代替,國際法上的賠償是指對受害國的物質和精神的損害,付給相應的貨幣或物質。一切犯有國際不當行為的國際法主體都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出現(xiàn)免除責任條件。

  道歉:是從事國際不當行為的主體對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質的損害予以精神上的補償所采取的法律責任形式。在國際法上不能把責任形式只看作是道義上或政治上責任的表現(xiàn)形式。

  7.國際責任的免除情形

  如果一國際法主體的行為的不當性已被排除,該主體的國際責任便隨之免除

  1、同意:是指受害主體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體一方實行某項與其所負之義務不符特定行為時,即排除加害主體一方的行為的不當性,從而免除其國際法責任

  2、對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針對加害方所犯的國際不當行為而采取的對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無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無法預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為不符合該項義務,以致于實際上不可能按照該項義務行事,在這種情況下,應免除其行為的不當性,免除該國的國際責任。

  8.條約的解釋原則

  1、依條約之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義,善意地加以解釋

  2、對整個條約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慮締結條約的所有有關文件進行解釋。

  3、如果按照上述辦法所作的結論仍意義不明,可使用解釋的補充資料,如締約的談判記錄,條約的歷次草案,討論條約的會議記錄等。

  4、以兩種或兩種文字寫成的條約,除規(guī)定遇有解釋分歧時,應以某種文字為準外,每種文字可同一作準。

  5、作準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譯文,解釋時只供參考。

  6、如作準文本中用語遇有分歧時,各方只受本國文字的約束,而且不得從對方文字約文的不同解釋中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7、在兩種以上文字同一作準的條約中,解釋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時,應采用考慮條約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調和各約文的意義。

  9.國際人權憲章

  1948年聯(lián)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戰(zhàn)后第一個關于人權總理的專門性國際文件,它第一次在國際范圍內系統(tǒng)地提出了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第一次提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權和休息權等對勞動人民有利的內容,并為以后制定國際人權文件奠定了基礎。

  為了確保宣言的實施,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這兩項公約一般被稱為國際人權公約,其重要意義在于它們把《世界人權宣言》內容進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對締約國產生了明確的法律拘束力,從而使國際人權保護由無法律狀態(tài)進入到有法可循的時代。

  《宣言》與1966年這兩個盟約一起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

  10.外交關系和領事的關系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聯(lián)系:

  1、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系,也就意味著同意建立領事關系。在兩國間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情況下,建立領事關系也常常構成建立外交關系的初步,但是兩國間斷絕外交關系并不當然斷絕領事關系

  2、在行政系統(tǒng)上,領事官一般與外交官同屬于外交人員組織系統(tǒng),由外交部門領導。

  3、外交使節(jié)也可以同時執(zhí)行領事職務;當兩國之間無外交關系的場合,領事也有兼靈外交事務的。

  區(qū)別

  1、使館全面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而領館通常只就護僑、商業(yè)和航務等領事職務范圍內的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

  2、使館所保護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動范圍是接受國全境,而領館保護的利益則是地方性的,活動范圍一般限于有關的領事區(qū)域

  3、領事特權與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權與豁免

  11.外層空間的法律原則及制度

  1、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必須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

  2、各國都可以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和天體;

  3、外層空間和天體決不能為任何國家以提出主權要求

  4、各國探索和利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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