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學概論”復習資料第十一章-自考串講筆記
第十一章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
二、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幾項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和保障與便利當事人行政訴訟權利的原則;
2.辯論原則;
3.調解原則;
4.處分原則;
5.檢察監(jiān)督原則;
6.社會支持起訴原則。
三、根據辯論原則,在審判程序的全過程中(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四、除離婚案件外,調解并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調解的,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五、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fā)生爭議時,是否起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訴訟程序開始后,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否提起上訴,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般也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六、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必須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同時,由于這種處分行為是在訴訟過程中采取的,因而其處分行為要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才能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
七、社會支持起訴原則,對于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社會支持起訴的,只限于侵權案件和追索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等案件;支持起訴都必須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而不包括公民個人;支持起訴的行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起訴時進行,并且一般僅限于實施訴訟外的一些行為,而不能以當事人的名義直接參加訴訟。
九、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十、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十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地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為: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十三、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依據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特殊地域管轄: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標的的特定法律關系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分別對公民權行為訴訟,合同糾紛訴訟,鐵路、公水上及聯合運輸訴訟,因航空事故、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而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等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的規(guī)定。
十五、專屬管轄: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案件的專屬管轄,主要包括下列三種情況: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六、允許協議管轄的只限于合同糾紛案件,而且僅能就書面合同的糾紛案件,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之中通過協議決定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這種協議選擇,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十七、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遇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書,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十八、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過審判以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稱為訴,當事人所享有的這種權利,稱為訴權。訴的構成要素有: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
十九、按照訴的目的和所要求的內容的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
二十、訴還有本訴和反訴的區(qū)分,后者指作為本訴的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開始后,被告人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訴在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上有牽連的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受理反訴后,可將反訴和本訴合并審理。
二十一、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稱為共同訴訟。
二十二、在實踐中,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之分。
二十三、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律的規(guī)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經當事人委托授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行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人,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十四、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二十五、訴訟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自己并不承擔人民法院就實體民事權益爭議作出的判決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訴訟代理人只是民事訴訟參加人,而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十六、在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的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十七、在民事訴訟中,則適用“誰提出主張,誰負責證明”的原則。
二十八、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自行調查收集。
二十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人上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三十、在證據可能來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三十一、由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進行某種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稱為期間。期間包括了期日,所以它既可以指一段時間,也可指某一特定時間(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間有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之分。
三十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十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司法行為,稱為送達。
三十四、訴訟文書一經合法送達,就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十五、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代轉送達、公告送達等。
三十六、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到執(zhí)行,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三十七、財產保全請求的范圍,即促全的財產的價值或金額,不能超過訴訟請求的范圍,或者在數額上二者應大體相當。財產促使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三十八、先予執(zhí)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了解決申請人生活工生產經營的急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給付一定款項、特定特或暫停實施一定行為的措施。
三十九、人民法院只有對下列是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zhí)行:
1.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案件。
四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四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zhí)行,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四十二、拘傳:是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而經過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強制到庭的措施。
四十三、訴訟費用: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訴訟費用應由原告預交,但被告人提出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與本訴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也應預交有關的訴訟費用。
四十四、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十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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